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以下简称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艺术作品展览是全区最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展览,用于展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广西艺术创作水平、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
第三条 艺术作品展览涵盖美术、 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4个门类,分别设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和工艺美术作品展,每年各举办1次。
第四条 艺术作品展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办。
第五条 每年举办艺术作品展览前, 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建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展览方案、发布通知,组织评选、筹备、展出等工作。各承办单位联合制定艺术作品展览总体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办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4个工作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领导担任。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工作部分别设在广西美术家协会、广西书法家协会、广西摄影家协会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门类工作部负责制定本门类展览的具体工作方案,经组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的广西籍居民, 或在广西连续工作、生活满3年(含)且仍在广西的非广西籍居民创作的艺术作品,可在规定时间内投稿,经评审入选之后参展。
第十条 评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文艺观,坚持评选条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守纪、保密,确保评选的权威性。开展评选工作时,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选无效,必须另行组织评选。为保证阳光评选,组委会设立评选监审委员会,对评选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举报、投诉、信访线索进行核查,并向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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