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林业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规定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在禁猎区域及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通告》自2024年发布并施行,有效期5年。
广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丰富,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是广西鸟类、兽类及无脊椎动物等陆生野生动物的繁殖和集中迁徙期。禁猎区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猎区域,国家林草局发布的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候鸟重要迁徙通道都属于禁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民如发现违反禁猎通告行为或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可拨打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电话,或联系自治区林业局,举报电话:0771-678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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