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已于 5月 26 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当天下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新闻发布会,邀请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庭军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易克刚主持发布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易克刚介绍,广西物种资源丰富,是国际生物多样性热点地区,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居全国第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备受国内外广泛关注。为加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广西制定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部分条款内容突出广西特色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分五章共三十四条,合理确定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明确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职责,明确各有关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职责分工,增设关于公开收容救护机构或者收容救护场所有关信息和建立收容救护档案等内容,规定每年的9月为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条款内容突出广西特色,在保护、禁食、利用、监督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要求,坚决杜绝“立法放水”的嫌疑。为了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精神,该条例将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要求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规范野生动物的出售、利用、运输等行为,防止野生动物资源滥用和浪费。
为候鸟保护设置具体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副局长邹庆浩介绍,广西是重要的候鸟迁徙和越冬停歇地,每年有数以万计的候鸟进入广西停歇和觅食。随着广西生态环境日趋向好,中华秋沙鸭、青头潜鸭、东方白鹳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也进入广西停歇或越冬。
邹庆浩介绍,该条例规定了对候鸟保护的措施和重点保护范围,对影响候鸟生息繁衍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恢复、渔业资源保护等措施保护候鸟,规定每年3月20日至26日是广西的爱鸟周:“号召社会公众对候鸟停歇地不破坏,对野生鸟类不驱赶、不惊扰、不猎捕、不随意投食,不得采集野生鸟卵,不得破坏候鸟的巢、越冬地等场所;发现受伤、受困的候鸟或其他野生动物,及时联系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救治,切勿私自带回家进行饲养救治。”
邹庆浩同时介绍,广西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对生活在自然保护地内的野生动物实施了有效保护。但由于部分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候鸟越冬地、停歇地分布零散等原因,达不到划定自然保护地或禁猎(渔)区的条件:“为使野生动物得到更全面的保护,我们根据广西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实际,提出了‘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概念。对不在自然保护地但确实是某一种或几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较为集中的小片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其划定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明确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设立保护标志。”
邹庆浩认为,特定野生动物栖息地概念的提出,既丰富了野生动物保护形式,完善了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体系,又能更好解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例如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中华秋沙鸭,近年随着我区生态向好,连续三年迁徙进入我区鹿寨洛清江水域进行停歇觅食,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条例》划定中华秋沙鸭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
误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要立即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黄庭军介绍,近年来,得益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栖息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像斑鳠(芝麻剑)、乌原鲤(黑鲤)、唐鱼(白云金丝鱼)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桂孟加拉鲮(青衣)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
“群众在休闲垂钓中,时常在天然水域钓到这些物种。广大钓友在钓鱼过程中如果误捕(钓)了斑鳠(芝麻剑)、桂孟加拉鲮(青衣)等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立即放回原钓鱼水域。”黄庭军提醒。
黄庭军指出,《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实施后,如果发现这些动物已经受伤,应当在妥善采取措施暂养的同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确保国家或自治区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得到及时的救护:“如果将误捕(钓)的野生动物拿来出售或食用,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会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行为的监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黄耀革介绍,广西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历史较久,如非人灵长类、蛇类等用于科研、药用等领域的野生动物繁育技术比较成熟,养殖数量也居全国前列。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助力广西特色养殖发展,规范人工繁育野生动物行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在不重复上位法的前提下,补充细化上位法关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规定,
黄耀革介绍,该条例对广西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简化办理手续,明确了人工繁育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从原来许可制改为备案制:“有效简化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办理程序。日常养殖单位和个人养殖上述野生动物,只需准备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等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县级野生动物主管备案即可,无需往返区、县之间来回办理。”
该条例还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源须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对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种源均采用标识管理,实现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可追溯,避免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合法渠道。
“对无种源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是不能进行人工繁育的,如果进行养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黄耀革认为该条例实施后,对于广西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适时调整和纳入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助力广西人工繁育产业发展。
另外,为了规范档案建立,加强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从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应当建立人工繁育档案。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开发针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养殖的监管平台,明确养殖单位和个人从事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详细记录养殖过程中人工繁育的物种名称、数量、来源、繁殖、免疫和检疫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监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定期对数据进行检查、抽查,从而实现对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有效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作者:930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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