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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 边界在哪里?

2011-12-01 16:11:00 来源:北京晚报

 

  近来的两条新闻都和抢匪有关。吴川个体户凌华坤路遇两名摩托抢匪飞车准备抢夺路人的金项链,打抱不平的他驾驶私家车向抢匪冲去;重庆的王女士被两人抢走手提包,她驾驶自己的奔驰车追赶对方所骑的摩托车。两起事件中,抢匪最终都没有得逞,一个被误撞死亡,另两个也被撞伤。一个见义勇为,一个正当防卫,两个追贼的人也都陷入了被索赔的境地。虽说事情解决了,但大费周折甚至让人后怕,其中暴露出的法律问题不能不让我们问一句:制止犯罪有没有圈儿?

 

  见义勇为者很担心被控告

 

  今年5月18日清晨,凌华坤驾驶私家车搭怀孕的妻子和儿子去医院。路见两名驾驶摩托车的男子,欲抢夺另一骑车男子脖子上的金项链。凌华坤毫不犹豫驾车加速向劫匪冲去。疑犯没有抢到金项链立即逃窜。凌华坤继续追击,疑犯一时慌张,掉头时狠狠撞上了凌华坤的车,其中一人逃跑,另一人重伤,救治无效死亡。凌华坤的车几近报废,妻儿也受了伤。修车及看病花了近4万元。还有糟糕的事是,凌华坤的车被撞后,失控撞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小面包车,之后又伤及一位60多岁的老人。

 

  事后,凌华坤的行为被认定是见义勇为,得到的所有奖金和捐款约有5万元。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并扬言不赔就要“砸他的店”。凌华坤把所有的奖金和捐款都拿来赔偿还不够,自己又倒贴了4万余元。更纠结的是,死去的劫匪的亲属反过来要求凌华坤赔钱,凌华坤担心自己会被控告蓄意杀人,一心想赔钱了事。

 

  见义勇为的凌华坤陷入困境的消息见诸报端后引起了很大反响。最终,交管部门认定,凌华坤的车辆与抢匪的摩托车相撞,不属于交通事故,是刑事案件。凌华坤扮演了见义勇为的角色。但相撞以后,凌华坤又撞了路人及其他车辆等,均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凌华坤须承担全责,包括其妻儿的医药费在内各项赔偿共计约9万元。由于凌华坤的车投了全保,这9万元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埋单。

 

  抢匪的死怎么赔偿呢?虽然撞死抢匪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但鉴于死者留下两个小孩,孤儿寡母生活有困难,当地相关部门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开展社会救助,妥善处理这个问题。

 

  被抢撞伤劫匪遭索赔

 

  另一起事件同样因抢匪而起。奔驰女车主王女士在超市购物出来时,被两名抢匪抢走了手提包。她开车去追对方所乘的摩托车,冲着对方车尾撞了一下。因车速过快失去平衡的摩托车随即倒地,两名抢匪不同程度摔伤。王女士拿回手提包并立刻报警。法院审理后,判处两名抢匪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进了监狱后,两名抢匪竟一起委托律师,将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她赔偿医疗费等共计5.9万余元。法院认为,王女士为保护自己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情况下驾车追赶两人,属于正当防卫。致两人受伤也是为制止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措施,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王女士不应对两人所受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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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法规未对见义勇为设限制

 

  虽然凌华坤事件有了比较圆满的解决,但其中涉及的纠纷由于没有经过司法途径,因此未获法律上的认定。比如,抢匪的死怎么算?抢劫未遂罪不至死,撞死劫匪也并非见义勇为的目的。社会人道救助摆平了这一件事,却没有解释清这一类事的法律上的是非。如果今后再有李华坤、张华坤撞了劫匪,恐怕就不是社会救助都能解决的了。

 

  首先要探究的是,从法律上来讲,见义勇为的行为有没有规范约束或限制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墨帅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关于见义勇为有一些地方性法律规范,但并未就见义勇为是否该有必要限度做出明确规定。“这也许不能简单说是法律漏洞的问题,立法者可能更多考虑到社会道德影响,担心对见义勇为做出某些约束限制,会对公众产生某种误导,以致影响到人们发扬见义勇为精神的积极性。”

 

  墨律师说,目前各省市出台的相关规范的标题基本都是“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等等,这样的规范中显然很难加入如何规制见义勇为行为限度的内容。

 

  但如果不做规定的话,包括见义勇为者在内的公众可能对这个问题也会存在一定模糊认识。当出现因见义勇为行为明显过当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可能也不得不面对相关人员提出的赔偿要求等不利后果。

 

  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制度

 

  墨帅律师认为,关于见义勇为是否需要设定条件和标准,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先来比较和分析一下有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方面的规定,更有助于判断见义勇为的设定条件和适用标准。

 

  从刑事的角度来看,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民事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这几个法条很清晰地解读了什么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正当防卫者对其行为后果不应承担责任,这既是法律的明确性保护,也符合公理和常识。但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对于在个案中是否出现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需要司法者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墨律师举例说,小偷在服装摊上偷了一件衣服,结果摊主就抄起家伙把小偷打成重残甚至打死,这就属于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面对举刀允许无限防卫

 

  不过,在有的情况下,防卫造成凶犯伤亡的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墨律师表示,这种规定是法律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稳定社会治安而做出的。一般管它叫无限防卫权。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在面对举刀的情况下不可能做出分寸恰当的反应。”

 

  在特殊突发情况下,被害人对自己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难以进行准确预见并把握其防卫限度,所以,对无限防卫的适用范围(比如针对哪些暴力犯罪可以实施)可有所限定,但对其实施手段的强度基本不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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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义勇为可参考“防卫”条款

 

  墨律师认为,对于见义勇为也可以大体参考这样的判断标准。也就是说,见义勇为同样不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以避免造成与其所保护的权益极为不相称的重大损害。就像小偷偷衣服那个例子,如果不是摊主而是某位路人“见义勇为”,失手将小偷打死,则仍需承担相应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一个像防卫过当那样的“见义勇为过当”的概念,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者无法或无权从事实本身入手来查明和判断是否存在见义勇为采取的手段明显失当的情形。法官可以依据相关法理及自由裁量权做出审查认定。考虑到见义勇为的公益性,对其是否过当的认定标准似乎可以比防卫过当放宽一些。

 

  虽然在凌华坤事件中,抢匪家属得到了救助,没有再追究凌华坤的责任。但在法律上,抢劫被撞伤亡究竟该如何定性呢,抢匪或其家属有没有权利来索赔呢?

 

  墨律师说,在凌华坤事件中,抢匪被撞身亡源于其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家属追究凌华坤的责任,凌华坤可以自己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进行抗辩。由于目前法律规范不明确,如何处理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如果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那么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赔偿要求很难得到满足。同理,犯罪嫌疑人因见义勇为受到人身及财产损失,通常也无法得到赔偿。但如果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明显较轻而见义勇为手段不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也有可能获得一定支持。这同样需要经过司法认定,无法一概而论。

 

  造成无辜者受损谁来赔

 

  凌华坤见义勇为不仅造成抢匪死亡,还使无辜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受损,在最初遭到各方索赔时,这个血气方刚的男人几近崩溃,他从没想过自己做好事竟然会背上如此沉重的代价。虽然事件妥善处理,凌华坤也没有付出一分钱,但整个过程还是让他后怕,也让社会陷入沉思——见义勇为或制止犯罪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让见义勇为者承担责任,今后谁还会“管闲事”呢?

 

  墨律师说,民众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造成其他无关人员或无辜他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失,从一般法理上分析,由于该损害后果最初是由犯罪嫌疑人引发的,受害人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追究责任,但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受害人也可能直接向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者要求赔偿。就像凌华坤案中,如果交通部门做出了相关责任认定,则受害人可以从交通事故赔偿的角度提出索赔。但这里如果忽视了凌华坤属于见义勇为这个重大情节,则结果对凌华坤会有失公平。因此,有关部门似乎也不宜将其作为一个简单孤立的交通事故案件来看待和处理,而应当结合全案情况及行为人主观意识等来全面认定。

 

  “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承担责任,显然会对公众情感认知乃至社会道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这既需要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对此类事件作出妥善处置或安抚,也需要媒体及宣传部门对事件本身作出正确宣传引导。尤其是对事件的某些关键性细节做到公开透明,并把法律的相关规定及精神讲清楚,这样有助于公众正确认识事件的行为特点及本质。”墨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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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需审慎规范见义勇为

 

  墨律师最后表示,见义勇为是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实施的有益于社会和他人的行为,应当给予褒奖和保护。作为任何一个暂时的“局外人”,确实不好对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或过于严苛的规矩,但由于每个人自己将来可能也会成为某起突发事件中的角色,甚至遭遇飞来横祸,所以也有必要作出更为客观理性的规范。

 

  从技术性的层面来讲,行为人需要尽量做到胆大心细下手稳,不要鲁莽行事,避免造成更大或不必要的损失。

 

  从法律的层面来讲,对于相关规范也应进一步完善。比如,“见义勇为过当”这个概念是否需要或值得创设,需要立法者审慎考量,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将制度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有时确实需要有抹下脸面的勇气把某个棘手的事情说清楚乃至建章立制,这实际上体现的是一种真正的法治精神,而不是投鼠忌器或奉行鸵鸟政策。

 

  当然,在表述上一定要严谨审慎,避免对社会道德认知产生不良冲击。从执法及司法实务的层面来讲,则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对见义勇为或正当防卫需把握的度以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作出认真细致的调查以及客观公允的裁判。同时还应完善社会保障救助机制,对法律难以顾及的问题起到弥补解决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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