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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人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2021-02-07 18:30:04 来源:广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藤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覃仕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藤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覃仕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覃仕平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毫无敬畏之心,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由他人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投资入股获取大额分红;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追求低级趣味,违法参与赌博活动;官商勾结,为官不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覃仕平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覃仕平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梧州市第十三次、藤县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覃仕平简历
  覃仕平,男,汉族,1974年9月生,广西蒙山人,本科学历,199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8年8月参加工作。
  2014.03—2016.01 梧州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正处长级);
  2016.01—2016.05 藤县县委副书记(正处长级);
  2016.05—2016.08 藤县县委副书记(正处长级)、副县长、代县长;
  2016.08—2020.12 藤县县委副书记、县长;
  2020.12—2021.01 藤县县长。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廖汝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廖汝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廖汝奋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背弃初心使命,图谋私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应由本人及其亲属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房产情况;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建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廖汝奋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给予廖汝奋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防城港市第六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廖汝奋简历
  廖汝奋,男,瑶族,1966年7月生,广西防城港人,大学本科学历,1985年8月参加工作,1989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00.10—2006.07 防城港市港口区委副书记;
  2006.07—2006.10 防城港市港口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区长;
  2006.10—2008.12 防城港市港口区委副书记、区长;
  2008.12—2009.01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港口区区长;
  2009.01—2011.06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2011.06—2015.01 东兴市委书记;
  2015.01—2015.02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
  2015.02—2020.07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
  2020.07—2020.12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梁春球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

  日前,经河池市委批准,河池市纪委监委对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一级调研员梁春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梁春球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手、不收敛;违反生活纪律,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造成恶劣影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涉嫌滥用职权罪。
  梁春球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生活腐化堕落,为官不廉,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职务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河池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河池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梁春球开除党籍处分;由河池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梁春球简历:
  梁春球,男,汉族,广西柳州人,大专学历,1962年4月生, 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1.10—1987.07 任宜山县祥贝乡团委副书记、书记;
  1987.07—1990.10 任宜山县团委副书记(其间:1990年2月至1990年10月挂任宜山县拉浪乡党委副书记);
  1990.10—1992.08 任宜山县委宣传部理论股股长;
  1992.08—2000.02 任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部、副科长、科长;
  2000.02—2002.09 任东兰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9—2006.08 任东兰县委副书记;
  2006.08—2007.01 任河池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07.01—2014.09 任河池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09—2016.08 任河池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正处长级);
  2016.08—2020.10 任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办公室副主任、一级调研员;
  2020.10—2020.11 任河池市人大常委会一级调研员;
  2020.11—2021.01 任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

(来源:广西纪检监察网 河池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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