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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办幼儿园收费降低 区直降低15%县城降低10%

2011-07-21 10:10:41 来源:南国早报
   7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广西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决定适当降低广西公办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2011年秋季学期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自治区直属幼儿园和设区城市幼儿园降低15%,县城幼儿园降低10%。

 

  记者从教育部门了解到,2010年5月,广西出台了《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了广西公办幼儿教育保育费、教育费最高收费限额标准表。为进一步平抑物价,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2011年7月14日,自治区物价局联合财政厅、教育厅下发通知,决定适当降低广西公办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即:2010年秋季学期起已按之前规定提高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2011年秋季学期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其中,自治区直属幼儿园和设区城市幼儿园降低15%,县城幼儿园降低10%;降低后收费标准低于调整前标准水平的,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根据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没有提高教育费、保育费收费标准的公办幼儿园,2011年秋季学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同时明确在公办小学举办的幼儿学前教育,其收费标准参照此次规定执行。鼓励各民办幼儿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照此次新规定适当降低幼儿教育收费标准。

 

  今年以来,广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过高过快上涨,广西物价局采取非常措施,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部署开展全区学前教育培养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降低学前教育收费标准就是系列措施之一。

 

  相关链接

  2010年5月《关于我区公办幼儿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制定的最高收费标准:

  自治区示范幼儿园保育费最高为200元/人·月,教育费最高为150元/人·月;

  地级市示范幼儿园保育费最高为130元/人·月,教育费最高为120元/人·月;

  普通幼儿园保育费最高为100元/人·月,教育费最高为100元/人·月。

  寄宿制的保育费比全日制的多100元/人·月。托幼一体的幼儿园,收3岁以下(不含3岁)幼儿,可加收30%的教育保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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